托兒所、幼兒園建筑設計室內環境規定
5.1 采 光
5.1.1 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服務管理用房和供應用房中的各類房間均應有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其采光系數最低值及窗地面積比應符合表5.1.1的規定。
表5.1.1 采光系數最低值和窗地面積比
5.1.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采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采光設計標準》GB 50033的有關規定。
5.2 隔聲、噪聲控制
5.2.1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室內允許噪聲級應符合表5.2.1的規定。
表5.2.1 室內允許噪聲級
5.2.2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主要房間的空氣聲隔聲標準應符合表5.2.2的規定。
表5.2.2 空氣聲隔聲標準
5.2.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的環境噪聲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GB 50118的有關規定。
5.3 空氣質量
5.3.1 托兒所、幼兒園的室內空氣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 18883的有關規定。
5.3.2 托兒所、幼兒園的幼兒用房應有良好的自然通風,其通風口面積不應小于房間地板面積的1/20。夏熱冬冷、嚴寒和寒冷地區的幼兒用房應采取有效的通風設施。
5.3.3 托兒所、幼兒園建筑使用的建筑材料、裝修材料和室內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 50325的有關規定。